人民法院报,9日,第3版,新闻案例一则。
华律网交通事故栏目组觉得:
机动车辆需要依法投保交强险。在没投保交强险的状况下,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损害的,赔偿义务人需在交强险负责理赔的赔偿限额、项目范围内,不区别事故责任先行予以赔偿。对剩余的、尚未得到赔偿的损失部分,再根据交通事故责任比率依法分担损失、赔偿责任。
新闻原文:
《没投交强险,苦果自己尝,梅县法院判令肇事用户承担双重赔偿》
肇事汽车未购买交强险,用户怎么样对事故导致的别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近日,广东梅县人民法院对一块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中的交强险之争作出判决,判令未投保交强险的肇事司机向受害方承担自己责任赔偿和交强险限额内损失赔偿共计14万余元。
事件:无牌摩托上路酿车祸
今年7月27日上午,梅县梅西镇均田村的吴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外出,途中与相他们向由余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激烈碰撞,导致余某身受重伤致死。交警部门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吴某、余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另查明,该肇事汽车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此次交通事故导致死者余某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生活活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6万余元。
9月12日,受害方余某的爸爸妈妈、妻儿等家属6人就损害赔偿纠纷将肇事用户吴某诉至梅县法院。
争议:未买交强险肇事险责怎么样赔
庭审中,原告方诉称,被告吴某应先承担交强险范围赔偿责任,即应先赔偿原告方的死亡赔偿金11万元、医疗费3977元等经济损失,剩余部分5.2万余元,被告吴某承担50%责任,即2.6万余元,据此,被告吴某应赔偿原告方的经济损失共计为14万余元。被告吴某则辩称,对事故导致原告的损失应直接按责任各半承担,不应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双方就具体赔偿数额争执不下,很难协商。
判决:肇事用户应自行承担交强险限额内损失
梅县法院经审理后对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结合本案状况,觉得被告吴某未按规定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不可以单纯按事故责任比率分担损失,应第一由肇事用户吴某根据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先行予以赔偿,超越责任限额的部分,双方当事人再按事故责任认定比率分担。据此,法院遂判决用户吴某应无条件承担强制保险的赔偿限额11万余元,超出赔偿限额部分5.2万余元,由原、被告双方各分担一半,亦即被告吴某应赔偿原告方损失共计各项成本14万余元。
■连线法官■
积极购买交强险防患未然
审理此案的黄法官指出,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发现,一些机动车没投保或续保交强险的现象数见不鲜,特别是一些农村山区群众为省一点保费,抱着侥幸心理拒不投保,最后自尝苦果。
据悉,自1日起,国内实行交强险规范,交强险为法定保险和强制保险,具备社会保障和社会公益的性质,旨在充分有效保护受害每人身、财产权益。审判实践表明,交强险空白,致使交通事故产生的风险不可以被分解,损害赔偿由社会承担转变成责任者承担,加重社会个体负担,增加赔偿达成困难程度,权利人权利得不到准时有效救济,破坏社会安全稳定。
除此之外,梅州两级法院近期在拓展一项关于实行案件的调查活动中获悉,在一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所导致的后果紧急,动辄非死即伤,责任方需赔付的金额总是较大,因为致害方机动车辆用户未购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不少人不堪承受巨额赔款,甚至产生实行不可以的风险,致使受害人的受偿权益不可以准时达成,并进而由此频频引发信访、上访、缠访的现象颇为容易见到,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